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
本报记者 康传义 李龙飞 见习记者 许梦婷
两千年前,孟子曾经这样说道:“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也就是说,每个人要有一定稳固的产业,才能有一定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恒产”对于人而言是极其重要的,孟子的寓意,既是对个人的鼓励,也是对执政者的提醒,它要求执政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人们对财富的创造才会有持久的信心。
如今随着普通人自身的财富存量的大幅增加,法治、经济、财富这些不再只是庙堂之论。如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富?如何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这些与每一个百姓的生活休戚相关的问题,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要内容。
百姓期待法律保财产
冯涛说:“法治和居民财富有什么关系,用最通俗的一句话来说,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只有健全的法治,才能为公民提供最严格、最牢靠和最可信的财产权保障制度。”
对于汉中市南郑县汉山镇的张建林而言,10月24日发生的一切令他难以想到。当天上午9:30分,一群人来到他的家中,将他怀有两个月身孕的女儿从家中拉出,强行拆除了他家的房屋。面对着一片断壁残垣和受辱的女儿,张建林痛心疾首。
据了解,今年9月9日,张建林曾与江西高安市鸿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郑分公司幸福佳苑项目拆迁工作组达成了《房屋拆迁协议》,双方也约定了“张建林在十五日内将房屋自行拆除至平地交与幸福佳苑使用,如逾期不拆除,将由幸福佳苑自行处理”,协议期过后,张建林未拆除房屋,随之遭到了拆迁。目前,汉中市南郑县成立调查组,对此拆迁事件展开依法调查。
针对这一问题,陕西省勇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省律协维权委副主任千亚宏认为:“不论双方是否签订协议,开发商也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强行拆除村民的房屋,强拆本来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法治和居民财富有什么关系,用最通俗的一句话来说,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不论我的房子有多么破旧,风雨都进来了,但是对不起,国王不能进来,因为这是我的私有财产。只有健全的法治,才能为公民提供最严格、最牢靠和最可信的财产权保障制度。”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冯涛认为,建立法治有两个最核心的问题,一是解决物权的保护,另一个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物权是整个行为权利的基础,只有保护好物权关系,才能进一步构建保护行为权的标准和基石。
小到一针一线,大到一幢楼房、一处矿山、一片森林,莫不有其归属。我国在2007年通过实施了《物权法》,第一次将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呈现在公众面前,使人们对财富的取得、使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中国人财富观念质的飞跃。
“不过,在现实中法律的实施也存在一定问题。以拆迁问题为例,利益的驱动,使每一户的征收补偿都不可能成为公开透明的程序,补偿金额的多少由斗争和博弈而来,政府、开发商、拆迁户都使出浑身解数,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说到底,还是大家没有形成法律意识,长期不采取合法的渠道解决问题,以至于出现这些极端案例。”千亚宏分析道。
在西安市的一家移民咨询机构,50岁的郭先生正在向工作人员咨询着投资移民相关事宜,经商多年的他已经将女儿送到了国外读书,而他和妻子也打算过些年移民出去。谈起原因,环境、教育都是他考虑的因素,而国外健全的法律制度也是促使他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说,在国外买了房子,这块地就是你的了,以后还可以传给后代,但在中国,房屋只有70年的产权,之后呢?而且国外的投资环境单纯一些,少了许多人情债。”
从官员“大手一挥”到“令行禁止”
宋昌斌说:“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干部总认为,只要是为人民服务,就什么事都可以做;只要目的是好的,就什么手段都可以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最主要的思想障碍。”
“谈法治时滔滔不绝,做决策时官位至上”,是新华社记者对某官员“大手一挥拆迁”的形象比喻。“官本位”、“唯上是从”的传统错误思想,使得以言代法、特权压法的现象并不鲜见。更有甚者,令法律活动实施困难,甚至让法治土壤板结。
陕西省法制办主任宋昌斌指出,目前,一些干部缺乏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比如,长期以来,我们一些干部总认为,只要是为人民服务,就什么事都可以做;只要目的是好的,就什么手段都可以用,这是建设法治政府最主要的思想障碍。法治政府建设首先要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职权法定,建立有限政府,把市场能够管的交由市场、中介组织、社会自治组织优先管理,这样政府才能瘦身、高效。
“法制是静态的规则体系,存在于任何社会;而‘法治’强调的是法律的统治。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这才是真正意义上治理的‘治\’。”宋昌斌解释,“其实,‘法制’重在强制;‘法治\’重在公平。法治政府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更新观念和执政理念,以确立一个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二是主体必须合法,权限和程序也必须合法,以实现权责相对应;三是强化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且制约更具根本性;四是一定要树立和坚持程序优先的执政理念和行政行为,在恪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大行政问责力度。”
让法治保障市场经济
郑先生说:“承认个人利益,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动,也提高了创业的积极性。然而在立法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有些法律是从政府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而制定,可能就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承认个人利益,激发了社会创造活动,提高了个人、企业的积极性,也提高了创业的积极性。然而在立法中仍旧存在一定问题,比如有些法律是从政府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而制定,但可能就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西安市某企业家郑先生说道。
这一看法,也得到冯涛的认可。他举例说:“前几年,西安市为了解决交通问题和污染问题,规定摩托车不能进二环,客观来看,政府并没有扣掉摩托车主的钱,但当时一万元左右的摩托车,五千元都卖不出去了。虽然政府没有直接剥夺公民的财富,但是政策的变动,导致了社会财富边界的变动。”
政府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社会机会不公,机会不公必然会加重结果不公。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政府应该给每一个参与者提供公平进入的机会,但在现实中,有关系就会获得市场准入机会,也获得了财富的机会,对于那些没有关系的人而言,就是财富的损失。
在陕西省社科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兴全看来,市场经济中,长期缺乏法治支撑,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划界不清,行政权力介入微观实体经济过多过深,政府过多介入经济领域就成为经济利益的追逐者。因此,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制权,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
此次四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政府的公权力是通过法律程序赋予的,并不是天生所具有的权利,是限定性的权力;而公民权利是自然权利,是天生所具有的,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应该在微观领域中,通过法治加强政府的职责,而不能在宏观领域中‘乱伸手’。”冯涛说。
市场经济越复杂,越需要政府借助法治的框架来对市场的各种交易行为进行规制,政府要从人治走向法治的道路,厘清权利的边界,从而避免出现权利寻租问题,为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创造安心创富的环境,只有如此,我们的房子才不会说拆就拆,我们的社会财富才不会大量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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