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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公积金 缓缴期限为1年

西安晚报 2016-09-24 00:00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赵辉) 昨日记者从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文件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从9月21日起,西安地区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在政策范围内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连续两年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

企业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决议、《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书》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等。证明资料包括经审计的相关年度财务报表、工资报表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企业的证明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积金中心签署意见后,将企业申请资料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企业,须重新申请。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政策调整比例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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