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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园条例》下月起施行 在公园擅自散发宣传品 贩卖物品最高罚200元

西安日报 2016-09-14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拓玲)12日,西安市召开《西安市公园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动员大会。据悉,该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协调,合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地、预留公交车停靠站点,并保障公园内交通微循环与城市绿道绿廊等慢行交通系统有效衔接。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项目,公园的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65%。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禁止设立会所、夜总会等高档商业设施。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避开游客活动密集区域和主要景点,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响植物的生长。新建公园应因地制宜,通过选用耐水湿、吸附净化能力强的植物,建设储水池塘、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设施,提高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对已经建成的公园应当进行合理改造,增强公园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条例规定,在公园开展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应在规定区域进行,21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产生较大音量的乐器、音响和器材。游客在公园应维护公园游览秩序,不得携带危险品入园,不得在非吸烟区或禁止区使用明火,不得在公园内乞讨,不得擅自散发宣传品、张贴广告、悬挂标语、贩卖物品,不得圈占场地,不得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在非宗教场所进行宗教活动等,违规者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服务和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园管理,对在公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采集,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入个人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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