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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法律信仰提升司法公信 ——记雁塔区人民法院鱼化法庭法官王伟

西安日报 2016-08-10 20:04 大字

■通讯员 徐军 贺雪丽

王伟是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鱼化人民法庭的助理审判员。主要审理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与公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商事纠纷案件。多年来,王伟始终坚持对党忠诚和法律信仰,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入党誓词和入职承诺。先后被评为西安市法院十大办案标兵、陕西省法院办案标兵,并荣立个人三等功。

王伟立足审判,始终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工作目标。检视每一次裁判是否遵从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法的精神。在每一起案件中,坚持查明事实,在事实基础上辨法析理、严密论证。对工作认真负责,自我要求严格。

王伟承办的一起某公交公司和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失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对保险人在车损险项下能否以保险标的车方无责拒赔,以及停运损失是否属于车损险责任范围理解不一,加之法无明文规定,双方在庭审中言辞激烈、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因该案属类型化案例,为了给以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照,王伟没有对该案简单处理。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案件基本事实做了非常细致的调查。在撰写法律文书时紧扣争议焦点,重点分析了保险合同条款中“按照责任比例赔付”相关约定的效力,认为损失险和责任险的保险标的并不相同。该约定实为排除原告依法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属《保险法》第十九条的情形,故相关约定无效。从本质上对上述约定进行了定性,逻辑推理顺畅,相关约定无效的结论有理有据,满足了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同时,对案涉保险单、保险条款、险种名称运用文本解释方法和语境解释方法进行了分析,认为车辆损失险责任界定条款是明确的,不存在歧义。然后运用均衡给付原则及合理期待原则再行检讨,认为车损险责任界定条款并未违反投保人及大众的合理期待,进而得出结论——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并不包含合理的停运损失。上述解释进路,严格遵守了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内在伦理,结论的得出是严谨的。同时,为了说明责任险的赔付包含停运损失而车损险不包含停运损失,王伟对车辆损失险与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还进行了比较分析,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将责任险和损失险混为一谈的问题进行了厘清。该案长于说理论证,结论的得出逻辑严谨。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且已主动履行完毕。该案的审理,在突破保险条款表面文义规定的同时,坚守了保险合同的核心内涵。本案判决既纠正了保险人“无责不赔”的错误做法,满足了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维护了其正当权益,也从合同文本出发界定了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驳回了被保险人的不合理诉求,避免了不当扩大保险人责任范围进而对保险业财务稳健造成严重影响的不良后果。该案因其典型意义及处理得当,被评为2015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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