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公正执法获赞誉百姓信赖好法官 ——记新城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刘康奇

西安日报 2016-08-17 19:57 大字

■通讯员  徐军  贺雪丽

刘康奇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近年来一直承担着刑事大案要案的审判工作,年均结案170余件。刘康奇常说,作为一个刑事法官,必须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因为刑事审判对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他用法的天平和高超的审判艺术收获了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和谐。

2014年5月,刘康奇受理了一起银行工作人员挪用资金案,涉案款项3000余万元,涉案储户40余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自2009年6月至2014年12月案发时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客户经理,2012年至2014年12月,张某某向客户谎称其所在支行有年息为6.6%至7.2%的理财产品,购买数额起点要求较高,并要求统一购买。随后张某某利用其担任客户经理经手及转账客户资金之便利,让刘某、丁某等48名客户将存在该支行的存款转账至其指定的账户上,并将上述客户存在该支行的存款按1.5%-1.6%的月息借贷给河南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截至2014年12月,张某某挪用该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5287995.55元。

案件审理时,被害单位及涉案40余名储户多次到法院了解案情,刘法官都细心讲解,最终审理认为: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某支行作为商业性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身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被告人张某某身为被害单位(国有公司)的客户经理,利用被害单位的业务特性,谎称以能做高回报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客户将钱款转入被告人其指定的账户中,客户基于对被害单位业务特性的信赖,按被告人张某某所示将款项划入其指定的他人账户。被害单位对客户存入他人账户中的款项具有管理、占有和使用的功能,转入的款项实属被害单位的公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客户经理身份掌控他人账户之便,挪用被害单位公款,借贷给他人使用,且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案件宣判后,40余名群众手捧一面印有“公正执法、百姓信赖”的锦旗送到刘法官的手中,感谢法院公正、高效、全力以赴的审结这起挪用银行客户存款进行高息理财的案件,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刘康奇时刻告诫自己,在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抗衡中,要经得起考验,在思想上筑牢了一道攻不破的防线。刘康奇的出色工作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可,近年来,他先后荣获“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目标管理先进个人”、“优秀法官”、“优秀党员”、“办案能手”等荣誉,并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

新闻推荐

受惠于民 让利于民 造福于民 灞桥区纺织城街道六棉自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正式启动

六棉自由区棚户区鸟瞰图纺织城总体规划图那些居住在配套设施落后、房屋破旧的居民,将迎来在窗明几净的新社区生活的日子;那些对征收政策还不太明白的群众,正在充分感受着阳光、透明的和...

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