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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后再次犯罪 男子被严惩

三秦都市报 2016-08-10 11:52 大字

7月26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刑庭公开审结一起被告人李某被特赦释放后再次犯盗窃罪一案,其亲友十余人旁听了该案,法庭进行了当庭宣判,被告人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不上诉,被告人亲友亦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李某2014年5月31日因犯抢劫罪和盗窃罪被长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李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2015年10月29日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5年11月4日被特赦释放。

但特赦释放后,李某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经事先预谋,于2016年3月24日20时许伙同张某(另案处理)至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何家营新村伺机作案。当时,李某发现被害人袁某在何家营新村一商店门口,遂尾随其后,趁袁某不备将其放置于上衣右侧口袋的一部“OPPO”玫瑰金R7手机偷走交给张某,二人逃离现场。随后,李某将所盗的手机出售给钟楼一摆地摊的男子,获得赃款800元,张某分得200元,两人吃饭花费200元,被告人李某将剩余的400元挥霍。

经查,袁某被盗的“OPPO”玫瑰金R7手机价值为2199元人民币。庭审中,虽然李某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但因其属再犯且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法庭当庭以犯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法官说法】

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2015年8月29日,习主席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在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该次特赦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体现了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树立了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

被告人李某作为被特赦的一分子,理应珍惜机会,痛改前非,重新回归社会,但其再次以身试法,锒铛入狱,令人惋惜。法院在此告诫被特赦的其他人员,希望他们珍惜机会,珍惜自由,做守法公民,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以上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晁阳实习生张晴悦通讯员何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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