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办法》 损害投资环境将被问责
今后,谁影响西安的投资环境,谁将会被追责。记者昨日从西安市纪委获悉,《西安市影响投资环境行为处理办法》出台,这也是西安市首次将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不力,效能低下,影响投资环境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问责。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其中明确,公务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消极履行职责,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对西安市投资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擅自设检查站收费站 将被处理
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履行、消极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检查的;擅自设立检查站(卡),收费站(卡)的等五种情形,应当处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或方法简单,态度粗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吃拿卡要或者在执法对象处报销有关费用的等六种情形,应当处理。
在行政处罚、征收(含执收)过程中,无行政处罚、征收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征收的;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处罚、征收的;实施处罚、征收不开具或者未按规定开具合法票据的等十种情形,应当处理。
重点项目建设 推进不力将被处理
为优化投资环境,《办法》首次规定了在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处理情形。其中,在国家、省、市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中,工作推进不力,行政效能低下,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在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招商引资项目中,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消极履行协议,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挪用、挤占、截留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和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承揽工程或业务的;放任、支持、怂恿亲友、乡邻滋事,影响和阻挠施工的;对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行参工、参运、阻工,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等六种情形,应当处理。
本报记者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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