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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十条”政策解读追踪之三 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率积极化解房地产库存 满足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

西安日报 2016-07-14 20:40 大字

通过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棚改安置房与存量商品房的转化通道,是化解房地产库存,缩短安置周期,满足棚改安置群众多层次住房需求的重要途径。6月25日施行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楼十条”),对棚改相关工作再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这是继去年“房九条”、“棚八条”之后,西安市对棚改项目推出的又一波政策红利。

新实施棚改项目

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

“楼十条”明确提出,鼓励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并要求充分利用国开行、农发行支持棚改的金融政策,对新实施的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有条件的要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对商品房消化周期超过18个月的区县、开发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实物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刚性要求。

同时规定,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迁人,已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用完的余额,予以退还。对棚改项目货币化安置腾出的土地,在满足周边城市功能需求和地块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可用于开发,因此而新增的开发面积不再配建廉租房。

国有工矿企业

可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棚改

近年来,国家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及优惠政策,有效调动了国有工矿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

在遵循西安市棚改“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楼十条”规定对符合棚改条件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可由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进行改造,由市棚改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改造审批手续,各区县、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在房屋征收工作等方面进行配合的政策措施。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工矿企业可作为实施主体进行棚户区改造,将有效缩短棚改周期,加快推进棚改进度,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居住环境。

棚改项目改造

主体变更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及开发区

现实中,个别棚改项目因受房地产市场整体环境的影响,出现了一些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问题,甚至影响了群众的正常回迁。因此,个别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改造主体进行必要调整。对此,“楼十条”明确了变更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程序和时限。即:对于确需变更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棚改项目,由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棚改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调整变更的书面材料,市棚改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主体调整手续的办理。也就是说,对于实施主体或投资企业的变更,将协议和民主程序的审核全部下放到了各区县、各开发区,市级部门只进行结果性备案,简化了审批手续。

另外,“楼十条”要求各级部门,除依法依规设立的以外,取消棚改项目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楼建设等环节交纳的各类监管资金和保证金。此项规定,将进一步减轻棚改企业资金压力,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记者 朱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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