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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意见不足四米人行道禁设停车位

三秦都市报 2016-07-07 19:20 大字

本报讯(记者张艳芳)停车场该怎么管理?西安市法制办邀您提意见。昨天,该办公布了《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即日起至8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广大市民可写信寄至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也可发电子邮件至xafz?bfgc@163.com。

不足四米人行道禁设停车位

根据意见稿,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闲置的土地,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可以实施市场化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足额建设停车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当全部设置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二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当不少于总停车位的百分之十。

禁止在城市主干道和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200米内、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净宽小于四米的人行道、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1.5米、消火栓周边30米范围内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住宅区、商业集中区周边道路具备节假日、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置动态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普通住宅协商确定停放费标准

停车场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由业主大会或者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该小区机动车停放费标准,居住区现有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经业主自治组织同意,可以在小区内空置场地、道路划定业主共有的停车位。

擅自设置、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擅自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清理取缔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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