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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社会征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意见今后违反规定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安商报 2016-06-23 20:3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市政府向社会广泛征集《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稿指出,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委托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5月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月,每年的5月25日为西安湿地日;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禁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开垦、填埋湿地;擅自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烧荒;破坏野生生物的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擅自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投毒、撒网、电击等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投放有害物种或者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擅自抽取、排放湿地蓄水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的;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宣传设施及保护监测设施设备;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涂改、掩埋、移动、损毁或者破坏湿地界标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与湿地保护有关的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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