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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间闹矛盾莫拿孩子做挡箭牌

三秦都市报 2016-06-22 19:37 大字

日前,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13岁的孩子吴小明起诉了其父亲吴大山,索要2014年9月至今的抚养费3.6万元,并要求继续按每月2000元承担之后的抚养费。

主审法官在读完诉状之后,对本案发生的背景产生了疑问,因为虽然是孩子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的抚养费纠纷案件,但是诉状中通篇都是以孩子母亲的口吻“控诉”孩子父亲自结婚以来的所作所为,只有只言片语涉及到了抚养费问题。

以上疑虑在主审法官和被告(即孩子的父亲吴大山)庭前做了谈话之后得到了证实:吴大山和吴小明的母亲陈彩虹在2014年底发生激烈矛盾,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在2015年5月在安康市起诉离婚未果后一直分居至今,双方矛盾纠纷始终不见好转。今年5月,陈彩虹因为再次与吴大山发生矛盾,便以吴小明的名义书写了诉状,将吴大山诉至长安区人民法院,索要抚养费。

在主审法官了解了案件背景之后,因为原告吴小明已经年满13周岁,可以真实地表达符合自己年龄阶段理解能力的意见,于是告知原告法定代理人,即吴小明的母亲陈彩虹,要求务必让吴小明本人到庭,以便查明案件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陈彩虹和吴大山情绪激动,态度十分敌对。但在法庭向原告吴小明本人的提问中,吴小明告诉主审法官:父亲吴大山在和母亲分居之后,经常来学校看望他,暑假也总带他出去玩,学费和生活费也在一直按时支付,并不存在诉状上所说的情况。他现在在学校很快乐,最希望能在小学毕业之后和父母一起来西安上初中。

最终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明:父母之间因为感情不和所引起的矛盾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依法应当受到父母的共同保护。而将未成年子女引入夫妻矛盾之中,显然违反了父母对于子女进行保护的义务,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吴小明父母吴大山、陈彩虹应当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对子女保护义务,妥善化解夫妻之间矛盾,为子女营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切莫将父母之间的矛盾转移到子女的身上。(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本报记者晁阳实习生张晴悦通讯员王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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