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政案件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由西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安康两市辖区内的行政案件。
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西安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原由安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行政案件包括:(一)原由西安市、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三)不服西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做出生效的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下列案件仍按原管辖规定办理:(一)本规定实施以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做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不服按原管辖规定做出的生效第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二)当事人坚持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三)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做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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