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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今实施 擅自开启消火栓 最高罚款三万元

西安晚报 2016-05-23 01:45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郭欣)  今日,《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需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在指定地点取水,并缴纳水费。

西安市自来水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西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更加明确了各部门职责,规定维护保养单位定期“保养”不足,并拒不改正的,也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于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业用水需要使用市政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用水协议,在指定的消火栓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费。市政消火栓只能用于消防取水,除灭火救援、日常消防训练等,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启、使用。擅自开启、使用市政消火栓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埋压、圈占、遮挡和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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