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先行”是治医闹关键一步
■冯海宁
对不断发生的“医闹”等医疗纠纷,3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滋事行为制止前不得调解、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钱。(3月31日《西安晚报》)
《通知》要求医疗纠纷责任认定前不得赔钱,在笔者看来是治理“医闹”的关键一步,为什么这么说?其一,解决“医闹”从“私了”强制为“公了”。当一切医疗纠纷都要经过责任认定,医疗机构显然不能再“私了”,“职业医闹”或许没有了“市场”。
其二,有利于认定医疗责任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很多医院之所以“花钱买平安”,不仅是为了尽快恢复医疗秩序,也是为了医院声誉(医疗机构之间竞争也很激烈),另外某些医院领导也是为了逃避管理责任。强制“责任认定”,就便于认定医院责任、医院领导和医护人员责任,有利于追责和改进医院相关工作。
其三,有利于维护广大患者的利益。一起医疗纠纷,责任如何认定需要科学论证,如果医院采取“私了”,很可能就模糊了纠纷责任,有可能承担了全部责任。而为医院“花钱买平安”的埋单者是谁呢?无疑是其他患者。所以,“责任认定先行”能让医院合理赔偿,从而减少患者负担。
不过,要想走好“责任认定先行”这一步,还需要建立独立、公正、透明、高效的医疗纠纷责任认定机制。虽然我国早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很不完善,比如只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没有进行规定。据悉,正在制定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期待有关方面制定新制度时,充分吸取“医闹”教训,并多听听公众、专家、医疗机构的意见,建立一个多方都认可的纠纷责任认定及解决机制。如果对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高效,不仅患者一方没有闹的借口,而且医疗机构也能避免被“医闹”折腾。但如果责任认定不客观不公正,则难以化解“医闹”。
当然,解决“医闹”不能依靠某一招,而是要打好“组合拳”,第三方调解机制要继续完善、法律维权要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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