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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 “一站式”救助 为困难群众“埋单” ——西安市民政局“阳光民政惠民生宣传月”活动

西安晚报 2016-05-22 01:06 大字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因贫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2015年,西安市全年共实施医疗救助17.3万人次,发放救助金1.1亿元。今年1月1日,《西安市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并实施。

救助对象

五类人群纳入救助

新《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括本市户籍的以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同时,新《办法》明确将因病致贫患重病者纳入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

“一站式服务”更方便快捷

新《办法》规定需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可持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件直接入院治疗,享受“一站式”住院救助。

对五保证、低保证、低收入家庭等可持有效证件减免挂号诊查费,对特困供养人员不再收取住院押金等费用。同时,全面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方便受助群众及时就诊就医。

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的救助对象,可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区县民政部门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写明原因并退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救助标准

救助上限大幅度提高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其中: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的剩余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内按70%救助,5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按80%救助,年累计封顶线提高至15万元/人;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以下救助50%,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救助60%,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救助70%,20万元(不含)以上救助80%,封顶线15万元/人;城乡困难群众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5万元(含)救助40%,5万元(不含)至10万元(含)救助50%,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救助60%,20万元(不含)以上部分救助70%,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门诊救助。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个人自负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按照100%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记者 牟荣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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