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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得利斯”三字侵权? 两企业对簿公堂

西安晚报 2016-05-22 01:06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高雅) 昨日是第十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下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不正当竞争案。原告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状告陕西一家企业,擅自使用其企业字号在网络上进行宣传,被告企业则对此坚决否认。

昨日下午,该案在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潍坊的企业,被告陕西天元尚健贸易有限公司则来自西安。原告企业诉称,其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在使用原告的企业字号“得利斯”、企业名称“得利斯集团公司”及其公司简介内容,在两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万元。

对此,被告企业答辩称,首先他们公司并没有在这两家网站上发布任何宣传信息,与两家网站也没有任何联系,不清楚文章源自哪里。其次,他们公司的“得利斯腊月二十六”商标是经公司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注册的,他们合法持有并使用,在主观和客观上都不存在对原告企业的侵权行为。被告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使用“得利斯”三个字是否侵权、是否损害了原告商誉、网站文章由谁发布等焦点问题,双方展开激烈的法庭辩论。随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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