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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红会医院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政策解答

西安晚报 2016-05-22 01:01 大字

一、 市红会医院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棚户区改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西安市碑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

二、市红会医院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

答:东起市红会医院,西至长安北路,南起中国银行长安路支行,北至南郭路(项目范围内含碑林区南门小学),具体范围以测量成果表为准。

三、市红会医院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

答: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依据《西安市碑林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西安市碑林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征收组织部门;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街道办事处为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

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公有房屋承租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四、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为了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本次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是如何确认的?

答: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2、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建筑面积、用途或者建筑面积、产权有争议的,由碑林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司法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根据其剩余使用年限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4、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办法》等相关规定行为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如何签订?

答: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根据交房顺序发放选房顺序号。补偿安置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的评估价值,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费、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用途、结构,所需交纳购房款,或应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基本情况,搬迁方式、过渡时期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

七、本次征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如何确定?

答:征收范围内的产权所有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前期入户调查中大多数选择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单位,依照《评估办法》规定,确定西安天正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估价时点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对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安置被征收人。

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办法》、《管理办法》规定按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计算,并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40%给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户奖励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就近上靠户型进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为私产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与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房价款。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2、征收独立营业用房采取大厅式营业用房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部分安置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九、本次征收项目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如何结算?

答:被征收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部分,除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高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外,不结算差价;奖励的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产权调换房价款;未达到相近户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的50%结算。

十、临时安置补偿费如何计算?

答: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过渡期内征收人按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费用:

(一)临时安置补偿费

1、征收住宅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500元/月的,按500元/月支付。

2、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3、征收办公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3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4、征收仓储及其他用房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25%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0.1%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证载为非住宅用房,但无法提供完税证明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一、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何计算?

答:因征收营业、生产加工业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其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十二、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地址;

2、征收补偿方式,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

3、安置用房户型、面积;

4、安置地点;

5、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结算方式;

6、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搬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偿费;

8、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十三、本次征收项目的过渡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通告之日起2个月。

过渡期限: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为12个月;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为30个月。自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

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十四、住宅产权调换房屋基本情况?

答:市红会医院西侧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置换房源为兰蒂斯城13号楼,为五证齐全的商品楼,毛坯,建筑类型板塔结合。楼高33层。

项目地处兴庆路西安交通大学东门对面,东接立丰国际购物广场,北靠西安理工大学,距东、南二环仅数百米,周边华润万家超市、交大电脑城、交大商场等大型商业汇聚,临近铁路中心医院、武警医院、西京医院,兴庆公园步行可至,地理位置优越。13条公交线路直达,未来3号地铁线通过,交通环境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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