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昨日听证 住宅内禁止开设小饭桌私房菜? 多数听证人:不应全面禁止
住宅内是否可以开设小饭桌、私房菜等经营服务场所?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就焦点问题进行听证,多数听证人认为不应全面禁止。
YES
观点
住宅内开小饭桌私房菜应全面禁止
理由
安全隐患多
设施设备损耗增加
昨天的听证会上,市民最关心的小区内是否能开小饭桌、私房菜等经营服务场所的问题,也是16名听证人讨论最多的问题。听证人杨晓霞认为,住宅就是人们居住的场所,开设小饭桌、私房菜、棋牌室等经营性场所会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所以她赞同禁止在住宅内开设此类场所。她强调,住宅作为商业经营场所后,会造成公共设施的过多损耗。“私房菜、小饭桌,无论是哪种商业形式,都会增加小区内的人流量。就拿电梯来说,使用次数增加肯定会加快损耗,缩短使用年限,最终要维修、更换,为其埋单的还是小区里的居民。”
此外,住宅内开设经营服务场所,还会使出入小区的人员变得复杂,不易控制、管理,带来安全隐患。住宅内的天然气等设备,是按照居民的使用标准配备的,可私房菜、小饭桌等场所,需要为数十人甚至上百人提供饮食,居民设备若作为餐饮设备使用,也会存在安全隐患。
听证人张国辉也认为应该禁止住宅内开设小饭桌、托管班等学生托管机构,以及私房菜、棋牌室等经营服务场所。
NO
观点
住宅内开设小饭桌等不应全面禁止
理由
违背《物权法》
没有法律依据
虽说住宅中的经营服务场所会对周围居民带来一些影响,但昨天的16名听证人中,绝大多数都认为住宅内开设小饭桌、私房菜等经营服务场所,不应该全面禁止。
听证人赵俊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是上位法,上位法中明确了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那么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全面禁止就没有法律依据。”他认为,在一定程度内可以改变住宅用途。比如物业可以将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地点公布,经过一定数量的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后,才能作为商业经营用途。
听证会上,与赵俊持相同观点的听证人占多数,他们都认为《条例》中此款违背了《物权法》。有听证人说,小饭桌因其距离学校近、方便而为不少家长解决了后顾之忧,若全面禁止在住宅内开设,经营者会转向沿街店铺,这样会增加成本,并最终转嫁到家长身上。听证人建议,《条例》应对可开设小饭桌、托管班的小区加以明确,比如在学校周边多少米范围内的小区住宅里,可以开设小饭桌。
物业是否可以善意经营小区共用部位?
听证人:应公示收入并合理分配利益
昨日的听证会上,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善意经营的听证事项也较受关注。多位听证人认为,物业企业可以善意经营小区里的共用部位,但应明确共用部位是哪里,哪种经营为善意经营,且应该公示经营收入,并与业主合理分配利益。也有听证人认为,“善意”一词不好界定,不应写进法律法规当中。
此外,对经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属于应急使用情形,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不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是否合理、可行的听证事项,听证人认为应该明确“应急”的范围,让《条例》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本组稿件由记者郭欣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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