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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意见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西安商报 2016-04-11 21:23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从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了保障市民安全乘坐电梯,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将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因工作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等造成电梯安全问题和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规定追究责任。

《意见》指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所有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市政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益性事业使用的电梯,其管理机构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租场所的电梯,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约定的,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安装施工期间,电梯安装施工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安装完成尚未移交给产权所有者的,其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足够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严格执行电梯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日常巡查;须在电梯所在地的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实行“一梯一档”管理模式;选择有资质、维保质量信用等级高的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维保工作;高效规范使用物业服务费或管理费,支付电梯的日常维保和检验检测等费用,不得挪用挤占业主缴纳的电梯管理费用,对每次维保情况签字确认,日常检查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4年;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96333应急救援标签、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确保电梯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保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电梯发生事故时,应迅速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事故当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配备足够的、有资质的电梯维保人员,督促维保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作业,确保现场维保时持证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建立电梯维保档案,详细记录每部电梯维保及故障处置情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不得做虚假维保记录;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书面如实记录。

电梯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负责,禁止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特种设备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监督检验报告或其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相关文件。

对于全市2005年12月31日前交付使用的172部无维修资金、无物业管理、无维保单位的“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意见》拿出了具体的更新改造办法,明确将给予80%的一次性财政补贴,2016年年底前完成改造更新。

针对部分电梯轿厢没有通信信号,乘客被困时无法拨打救援电话这类事关电梯安全的细节问题,《意见》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要协调通信运营商,实现电梯轿厢通信覆盖。

建立电梯维保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建立监督抽查制度,对电梯维保质量、检验检测质量每年按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抽查,各区县每年也要按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维保单位和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抽查,将质量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监督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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