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天从市法制办了解到,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广泛向社会各界征求《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21日。
《意见稿》指出,现售商品房出售前三十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之后应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合同提供服务,不得以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业主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业主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责任。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法规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另行约定。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管理服务的行为,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或者转交给他人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撤销或者建议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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