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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设电子警察“以罚代管” 属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李晓东建议 立法制定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华商报 2016-03-04 15:46 大字

从重处罚、以罚代管、徇私枉法,这些交通执法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行为,越来越引起社会不满。昨日,住陕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李晓东向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有关部门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多种表现

李晓东在调研中了解到,西安至渭南高速40多公里路上安装了8组摄像头,“一不留神就被拍,一个罚款200元,远多于减免的通行费。”他认为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现象。

“突出表现就是交通执法任意性强,执法存在从重处罚、以罚代管、徇私枉法等现象。”李晓东说,基层执法过程中大多采用罚款来代替其他处罚种类,且从重处罚现象普遍。执法过程中,往往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行政处罚而忽略了纠正违法行为的举措。另外,执人情法和谋取私利现象屡禁不绝。

李晓东发现,随着执法部门行政权力不断拓展,自由裁量权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且有效制约越来越少。“违规使用大量聘用人员,因素质和资质达不到执法要求,往往造成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

自由裁量权被滥用还有一个表现是违规设置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这不仅增加了驾驶员困扰,也造成执法资源极大的浪费。而个别公安交管部门利用自由裁量权,违规设置电子警察“以罚代管”。

清理违规设置的电子警察

李晓东建议,立法制定交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强化立法方面的解释,并编制相关案例集。考虑到执法者法律素养、认知水平、及情绪控制能力参差不齐,应构建交通执法参照案例,并对法律条文没有阐明的情况进行整合,将这些情况编制到一起,通过案例的形式来对那些没有阐明的标准进行解释,以此帮助执法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处罚标准。

李晓东还建议建立完善的交通执法监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过程结果全备案机制,定期实施审查。同时构建完善的考核评估机制,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他还建议将自由裁量权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畴,针对行政执法行为中涉及的合理性、合法性、合适性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充分发挥法院的司法监督功能,确保自由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运行。

针对现有的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超速摄像头,李晓东建议进行全面的复审和整理,清理违规设置的电子警察和摄像头。对于设置不合理的限速标志,要根据道路设计标准和国标进行重新论证和修改。华商报特派北京记者 张小刚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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