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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聚会 几种酒“劝不得”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若发生意外同桌酒友要承担法律责任

华商报 2016-02-04 16:37 大字

“无酒不成席”,再过4天就是新春佳节,亲朋好友难免聚在一起小酌几杯。可近年来,因为喝酒引起的纠纷也着实不少。昨日,省高院法官专门用一些现实中发生的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有几种酒千万别劝!

>>案例1 酒后坠崖身亡 酒友担责

林某和吴某是朋友。一年前的一天,林某在吴家喝酒。当时夜已深,吴打电话约朋友来接他和林某。随后,林某几人乘车出行,行经一段山崖路时,林某下车方便不慎滑落山崖溺水身亡。事发后,林家人要求吴某和朋友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在法官调解下,最后给死者家属赔偿6万元。

>>案例2 男子醉酒死亡 同饮者赔偿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醉酒不醒,次日早晨被发现酒精中毒死亡。周家人随后将该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责任。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共计赔偿周家各项费用3.5万余元。

>>案例3 婚宴饮酒死亡同桌14人担责

2014年3月19日,王某儿子结婚,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人赴宴,曹因不胜酒力醉倒。次日死亡。同年4月23日,曹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同桌饮酒的王、孙等14名被告赔偿54万多元。

去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依照《民法通则》公平责任的规定,各被告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省高院法官介绍,在参加宴请聚会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几种情况,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其次,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此外,酒宴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及没有劝阻酒友酒后驾车,如果发生意外,同桌的酒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华商报记者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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