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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

西安商报 2016-01-08 14:31 大字

本报讯(李蕾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经西安市委同意,西安市委办公厅向各区县委、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转发《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共三章二十六条,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等10种情形的,将对党委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等9种情形的,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等8种情形的,将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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