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元旦起实施五类人住院最高救助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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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困难群众等五类人住院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医疗救助款。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人
《办法》明确救助对象为西安市户籍五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即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特定救助对象即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中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群众;区县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采取住院救助、门诊救助、资助参合(参保)相结合的救助方式进行。
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全额给予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内按70%比例给予救助,5万元(不含5万)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低收入家庭、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的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封顶线15万元/人。
城乡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花费较大,影响基本生活的,1万元以上部分按照分档累计给予救助,即:个人自负5万元(含5万)以下的按照4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的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照60%比例予以救助;2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万元/人。
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20万元。
门诊救助:慢性病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可参照新农合、居民医保病种规定。日常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日常门诊、购药,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全额给予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等22种重特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资助参合(参保):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中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全额给予资助,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费用给予100元定额资助,多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有机动车家庭不救助
因六类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自杀、自残、酗酒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手续办理完之后未能在12个月内申请医疗救助的;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办法》规定,其他救助对象必须依照《西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其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符合收入及财产认定条件后,再结合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综合审定。其中关于收支水平认定条件明确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家庭总收入在扣除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纳入救助范围:家庭存款及有价证券总金额高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金额;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家庭拥有机动车辆(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的营运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除外)。
此外,对救助金额达到年度封顶线,但仍需承受高额自负费用,影响到基本生活的家庭,或其他不符合上述各类救助对象认定条件但遭遇家庭难以承受高额医疗支出的,可经县(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相关减免后适当给予医疗救助。
临时生活困难最高救助1万
2016年1月1日起,《西安市临时救助办法(试行)》也正式实行。
《办法》指出,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下列情形不予救助: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隐瞒家庭收入或财产状况、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有赌博、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办法》规定,救助对象包含个人与家庭两类。其中个人方面取消了户籍限制,将持有西安市居住证明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将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在家庭方面,将因生活必需支出导致临时生活困难,如疾病、子女教育等出现困难的家庭纳入了救助范围。
新《办法》规定,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出现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参照我市低保标准565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对于火灾、交通事故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小勇)
详见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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