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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出台“两个责任”追究办法责任追究不会因岗位职务变化而免除

华商报 2016-01-08 17:18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陈琳)日前,经西安市委同意,《中共西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等情形的,要从重追究领导班子责任。且无论任期变化,都要追责。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情形、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在落实主体责任中,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督促不及时,责任分解不明确,工作任务未完成,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等十种情形的,将对党委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对未定期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等九种情形的,将对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对未根据工作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等八种情形的,将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对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出现问题后,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者发生窝案串案的;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同时,实施责任追究不会因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于追究,凡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不论职务和岗位发生何种变化,都要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责任追究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成员的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作为管理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参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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