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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参加球赛左眼受伤 教育局学校监护人都担责

华商报 2016-01-21 16:58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15岁的初中生参加教育局和学校组织的足球比赛时,被球击中左眼,治疗花了八千余元,还造成十级伤残。近日,西安中院终审维持了阎良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教育局、学生所在学校及监护人各负一定责任。

2013年10月22日至29日,阎良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足球联赛”。15岁的初中生小松(化名)作为校队守门员参赛。在10月23日的比赛中,小松被球击中左眼受伤。

小松被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视神经钝挫伤、左眼外伤性脉络膜挫伤”。医疗费花了八千余元。小松左眼视力由0.8下降至0.2,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为此,小松起诉至法院,请求阎良区教育局及其所在学校、比赛场地所在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8905元。

阎良区法院一审认为,阎良区教育局虽在赛前对安全事项作了强调,但并未将比赛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自我保护知识,充分告知原告小松,特别是未针对守门员自我保护进行教育;其次,该比赛不属于常规授课范围,系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联谊活动,本身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在未成年人参加比赛前,组织者应向其监护人告知,小松的监护人有权替其衡量风险,决定是否参赛,故阎良区教育局、原告所在学校和监护人都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去年初,阎良区法院一审判决,小松所在中学承担45%的赔偿责任,阎良区教育局承担15%,监护人承担40%,判决该中学赔偿11922.8元,阎良区教育局赔偿3974.3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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