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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

西安商报 2015-12-01 22:40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从2015年9月起,西安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符合稳岗补贴申报条件的企业,直接向企业工商注册地址所在的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已按或申请变更为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直至失业前的农民工,失业后此前以农民工身份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除农民工本人提出按照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外,今后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不再考虑户籍种类,统一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确认未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2000元/人的失业人员创业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应于30日内在当地就业部门为吸纳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安置补贴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再就业3个月后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兑现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企业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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