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铁法院公布十件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是陕西省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机关之一,管辖西安交警曲江和高新大队辖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自2013年9月以来,审结各类交通事故案件956件,案件标的额达7476.75万元。“12·2交通安全日”之际,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的法官精心选编了十起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不文明交通习惯和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良好秩序。
2014年底,西安市机动车达到215万辆,机动车驾驶人达到319万人,城区车辆密度每平方公里3400余辆。汽车已走进千家万户,驾驶也不再单纯是个职业,已成为一项基本生活技能。便捷有序的交通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安全,每一个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置身其外。
12·2交通安全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向社会公布十件交通事故典型民事案例,警示不文明交通习惯和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维护道路交通良好秩序。
机动车遇“斑马线”不让行
案情:2014年10月25日7时20分,赵某驾车行驶至西安市某小区门前人行横道处,将步行至此的中学生李某撞成“植物人”。法院判决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60余万元之外,由赵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57万余元。
法官说法:斑马线是行人的安全岛。“礼让斑马线”不仅考验着驾驶人的文明素质,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电动车违规带人闯红灯
案情:2014年7月29日6时45分,骆某驾驶无牌电动车载其妻在高新区某路口闯红灯时与汽车相撞。法院认定骆某承担主要责任,在交强险赔偿之外,自行承担大部分损失,同时判决骆某赔偿对方车辆损失5万余元。
法官说法:非机动车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比较常见,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人员伤亡,承受巨大痛苦的同时,由于自己的严重过错,还要为自身乃至对方的损失“买单”。
机动车倒车观察不周撞行人
案情:2014年5月27日,白某驾车在高新区某小区倒车时将孙某撞倒致伤。法院认定白某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孙某医疗费等损失7万余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倒车、转向有盲区,驾驶人应注意观察、安全驾驶。在倒车、转向时应先察明情况以确认安全,否则发生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交强险“脱保”车主要担责
案情:2014年11月8日10时,谢某驾车在团结南路某小区门前,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挂倒致伤。法院认定二人承担同等责任,因谢某所驾车辆交强险过期,法院判决该车辆所有人西安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7千余元。
法官说法:为合理转嫁机动车风险,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许多人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续保造成车辆“脱保”,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在发生事故后,作为投保义务人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还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出事故不按程序定车损
案情:2015年9月17日7时许,董某与张某分别驾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法院认定,董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单方将车辆送修,花费的5600余元维修费中有1600余元属于不合理维修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小刮小蹭的轻微交通事故较常见。事故发生后,应相互配合,按程序确定车辆损失。否则,单方将车辆送修,引发对维修费用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使问题复杂化,相关费用也得不到法院支持,最终还要自掏腰包。
机动车转弯没有让直行先行
案情:2014年2月14日9时,谢某驾车在科技二路某十字右转时,将直行的电动车撞倒,致王某受伤。法院认定,谢某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某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礼让不仅是驾驶文明,也是法律义务。许多驾驶人习惯于抢行,不遵守避让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责任。
肇事逃逸负全责
案情:2015年2月15日,郭某驾车至丈八西路某路口,将骑电动车的崔某撞倒致伤。法院认定,郭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构成肇事逃逸,应承担全部责任。除交强险赔偿外,商业三者险免赔,判决郭某赔偿崔某7000余元。同时,交警部门给予郭某拘留15日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及时救助伤者。肇事逃逸,害人害己,有理也会变没理。
机动车乘客开车门不慎撞人
案情:2015年8月21日11时30分,王某驾驶出租车载乘客赵某在小寨西路某路口遇信号灯停车时,赵某开门下车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樊某撞倒致伤。法院认定王某、赵某负主要责任。经调解,樊某获赔一万余元。
法官说法:开关车门不慎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开门乘客同样要承担责任,驾驶员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城市道路情况复杂,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时常混行,乘客上下车时要谨慎观察前后方情况,驾驶人也要注意提醒,避免引发事故。
酒驾电动车致车祸
案情:2015年4月19日,潘某驾车在雁塔南路某路口将骑电动车的杨某撞倒致伤。法院认定,杨某酒后骑行电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判定杨某自行承担除交强险赔偿之外的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机动车酒驾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但大家对非机动车酒驾仍重视不够。醉酒骑行电动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伤害后要自负其果。
行人横穿机动车道出事故
案情:2013年11月9日20时40分,付某驾车大寨路某商城附近,将步行横穿机动车道的秦某撞伤,致其双目失明、上下肢瘫痪。因秦某系儿童,法院认定其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除判决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40余万元之外,秦某的监护人自行承担损失10万余元。
法官说法:行人横穿马路,图一时之便可能后悔终身。发生事故,不仅要承受伤痛之苦,还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损失“买单”。
(王琪轩王敬锋记者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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