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莲湖法院公开审理拐卖拐骗儿童一案
本报讯(权波蓉詹保余记者吴铭)12月2日上午10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庭在法院六楼科技法庭公开审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拐卖儿童、拐骗儿童罪一案,审判长当庭做出一审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悉,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系夫妻,因婚后无子。42岁的陕西延长县无业妇女、被告人王某于2003年12月20日下午及2005年10月18日12时许,分别在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村及莲湖区红庙坡小学附近,将幼女李某某(1997年7月出生)、程某(1999年9月出生)拐骗至家中一起生活。2008年7月20日,王某外出时,其丈夫王某某经人介绍,将程某交给邢金荣一起生活,收取一万元费用。后被害人程某通过网络与其生父联系后,被警方解救。开庭时,被告人王某某对其拐卖程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某辩称李某某是收养别人的孩子,程某是其同居男友惠强让其带回的表妹孩子,公诉人通过举证、质证驳回了被告人王某的辩解。开庭时,被害人程某的法定代理人也代表被害人出庭并发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拐骗的儿童而予以出卖,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拐骗儿童两名,构成拐卖儿童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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