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出台违反债务规定将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
本报讯(记者高宇实习生马探宇)记者昨天从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政府出台《西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
《办法》指出,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负责债券发行、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新增举债建设项目审批等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管,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制度完善和管理规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应依照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举债机构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政府性债务资料的,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责任;对不按照规定(或批准用途)使用和管理政府性债务资金的,责令改正,对相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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