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参公人员元旦起有了工伤保险
华商报讯(记者 周艳涛)明年1月1日起,陕西省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将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为保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都应为本单位全部编制内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陕、陕西省驻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也要参保。中央驻陕、省级驻西安市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其他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含驻西安市外的省级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参加所在市(区)的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各参保单位要以其全部在编人员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缴工伤保险费,初次缴费费率为0.2%,今后可根据基金收支等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费率浮动。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标准执行,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工伤,其待遇按原规定标准和渠道支付,明年1月1日后至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由原渠道支付,参保后由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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