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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发实施意见推进设立陕西民营银行

西安商报 2015-11-30 14:35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推动陕西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政府下发《关于推进陕西民营银行设立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符合条件尤其是代表陕西优秀、优势民营企业特点、特色和组合者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以加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的金融服务。

《意见》指出,鼓励符合条件的省内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民营企业应满足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陕西省内,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条件。属于国家限制类行业的民营企业不得作为发起人。主发起人的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本国公民,且不得持有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证明或实际同时具有其他国家国籍。

省金融办和陕西银监局共同牵头建立民营银行设立工作协调机制,分别落实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指定具体联络部门和联络人,定期沟通工作进展,推进、解决申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确需协调督办的事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监局及其他有关业务厅局、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协调予以解决,重大情况及时报省政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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