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一批地方性法规即将出台
本报讯(记者高宇)9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大表大会第二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这标志着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等9个设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9月16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党组会议已经听取和讨论了《关于第21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和中发【2015】18号文件精神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关于对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检查评估报告》、《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手册汇编目录(讨论稿)》、《关于设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四处及选调工作人员的请示》。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已对陕西省西安市以外的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等9个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准备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评估组认为,宝鸡等9个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需求强烈,工作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等已具备开展立法工作能力,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
此外,九市均设立了人大法制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明确了其职能,并建立了立法咨询专家制度,起草了本市立法工作条例,有高校、党校、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可以为当地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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