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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要求———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

西安商报 2015-09-14 23: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高宇实习生赵西)记者昨日获悉,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要求,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

从2015年9月起,西安市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和中小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安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按照“谁足额缴费、谁稳定岗位、谁享受补贴”原则,统一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区分劳务派遣、劳务承揽、人事代理、本部参保人员等不同情况,明确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在稳定就业岗位上所起的作用,落实享受稳岗补贴的单位、落实稳岗补贴的监管责任。

鼓励农民工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

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按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照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280号)规定执行。加大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力度

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就业服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建立失业人员再就业手机APP服务平台,形成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安置之间的联动机制,努力缩短失业人员的就业等待期。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具有各类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照《西安市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和支付办法》(市劳发〔2008〕15号)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中,培训补贴标准由每人2个月失业保险金提高到每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

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营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在当地就业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确认未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2000元/人的失业人员创业补贴。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

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应于30日内在当地就业部门为吸纳的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安置补贴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再就业3个月后对用人单位安置的失业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批意见并兑现安置补贴。安置补贴按企业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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