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陕西春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张文红、何鹏与你公司违约金等三案,截至2015年6月31日你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共计3922033.64元,张文红、何鹏应支付你司购房余款共计1303302元(其中合同编号春林售字【2003】第48号101室为305748元、第49号102室为242784元、第51号二层为755770元)。现通知你司,将上述购房余款在你司未支付款中予以抵销。
特此通知。
张文红、何鹏201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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