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物索酬何止是有违道德禄永峰
乘出租车下车回到家,西安市民张女士发现自己的手机不小心丢失,而捡到手机的人向她索要2000元的感谢费。通过4天讨价还价,她给对方付了1800元后才拿回手机。
拾金不昧、物归原主,本是一种传统美德。在人们印象里,别说捡拾他人财物拒还,就连拿了人家的酬谢都会引发争议。不慎丢失手机的这位张女士,碰到的捡拾者却索取酬金并讨价还价,实在令人愕然。在法律层面上讲,《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可见,拾者与失主之间,法律是赋予了一种补偿酬谢关系,至于补偿酬谢金额标准,虽然法律并未明确涉及,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份补偿应当是“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必要费用”应该是多少?显然与捡拾物的自身价值没有直接联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捡拾物的自身价值越大而给付的“必要费用”就越高。
生活中,不慎遗失贵重物品之后,如果能够失而复得,不论对于谁,都会第一时间感激捡拾者,但是,酬谢奖励的主动权应当掌握在失物者手中。而且,一部手机的保管费用动辄超过千元,显然远远超出依法酬谢捡拾者的“必要费用”。据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首钢云律师说,这种逾越法律底线的行为,不仅与情理不符,而且有故意侵占他人财物之嫌,按照法律应承担民事责任。(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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