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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查“单身证明”

陕西广播电视报 2015-06-19 21:31 大字

6月12日,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时,申请人无婚姻关系的应以询问方式确认,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即“单身证明”。

西安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表示,对于有婚姻关系的申请人,其仍需提供相关资料予以确认,比如结婚证等证明,且在卖房时,仍需其配偶到场签字认可。

记者查询发现,建设部2008年颁布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在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采取了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在该套房屋转让时,必须以“甲乙二人的一致同意”为前提。但夫妻二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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