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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

咸阳日报 2015-03-12 22:35 大字

新华社西安3月11日专电(记者 陈晨)记者11日从陕西省文物局获悉,《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本月起正式施行。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群众可获得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

据介绍,陕西对群众保护文物行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包括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当地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等。获得奖励的群众持有文物收藏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该文物单位,持各级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可免费参观陕西省内所有国有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展出上交文物时,对上交者事迹予以说明。

物质奖励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包括群众及时提供线索,使文物得到保护,避免被盗、损毁、破坏的;举报盗窃、走私文物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文物等部门打击犯罪、保护文物贡献突出的;主动上交来源合法文物的。根据保护文物行为情节和文物的等级、数量,分别给予群众100元至1000元、500元至1000元和陕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1至10倍的现金奖励。

同时,陕西省文物部门明确,文物、博物馆行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保护文物和司法、公安、海关、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先进行为,不在此奖励范围。(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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