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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 消协提醒:消费者可享“后悔权”但也有限制

陕西日报 2015-03-16 23:12 大字

本报记者 康传义 实习生 许瑶

2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的马先生通过远程购物购买了一只价值近3000元的高档锅具。产品到家后才发现很重,使用比较吃力,想退货。但网上经销商认为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不予退货。 

陕西省消协依据新《消法》25条规定,向网上经销商发出调查意见函后,经销商表示认可并同意给予退货。对此,省消协相关工作人员解读说,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后悔权”可谓是新《消法》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具体体现,也是对网络、邮购等远距离购物,消费者无法直观感受产品体验服务,从而可能产生错误消费选择的一种补偿机制,有效维护了远程交易中的实质公平,长远看来有利于社会利益最大化,也从根本上保护了经营者的长远利益。

然而,该案例到此并未完全结束,当经销商收回货品时发现,锅具已被消费者上火使用熏黑,不能再次销售,又将情况反馈给省消协。消协证实情况后,支持经营者对该锅具不予退货。对此,省消协的工作人员解释说,马先生正确“使用”了自己的“后悔权”,但“后悔权”中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已经实际使用,且明显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则不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据了解,根据新《消法》规定,下列商品消费者不享有“后悔权”: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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