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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 电动“摩的”管理有何法律依据?

陕西日报 2015-03-25 23:07 大字

根据《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41条规定,“严禁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该条例第63条规定:“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悬挂非机动车号牌和携带非机动车行驶登记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还应当随车携带残疾人证。”第12条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辆,不得驾驶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在道路上行驶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动车专用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不得在机动车辆之间穿行;人力三轮车不得载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十二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载人,但二级以上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以搭乘一名陪护人员;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附载货物时,质量不得超过二十千克。   (本报记者 张江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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