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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中未标示“吸烟有害健康” 西安律师谢亚西提起公益诉讼

陕西日报 2014-11-27 00:1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秦峰 见习记者 程靖峰)西安律师谢亚西认为陕西中烟公司生产的“红好猫”香烟违法进行广告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遂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前,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今年7月期间,谢亚西律师在西安市多处社区及街面的广告栏中看到,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今年流行红好猫,吐纳之间清润香,中国清润香第一品牌”等广告语,并在广告左上角以“HAOMAO好猫”商标宣传其生产出品的好猫(吉祥)香烟。同时,在其一些宣传材料中宣称:好猫(吉祥)香烟有酶解醇化、生物减害、新型保润等功效。

谢亚西辗转西安的大街小巷收集涉嫌违法的广告并拍照留存后,于7月29日在陕西高川乐仕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两盒好猫(吉祥)牌香烟。

谢亚西说,陕西中烟公司明知好猫香烟作为烟草产品,对于吸烟的消费者身体健康具有危害性,但其在多处广告宣传中,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在广告宣传的整个画面中,未标明‘吸烟有害健康\’,误导、欺骗消费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赔偿。”谢亚西认为,其宣称的好猫(吉祥)香烟有酶解醇化、生物减害、新型保润等所谓功效,根本就名不副实,误导、欺骗消费者而已。

谢亚西还认为,陕西高川乐仕商贸公司对于陕西中烟公司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进行销售,这同样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陕西高川乐仕商贸公司销售陕西中烟公司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产品,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既然认为烟草广告违法,为何不直接起诉烟草公司,还要买两盒香烟?”面对记者的疑惑,谢亚西解释说,“我提起的是一个公益诉讼,本质上不是为了个人,但作为公民个人不能直接以广告违法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可以通过购买香烟成为消费者,建立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关系,才符合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尽管此案的结果还是未知数,也有很多人对这场大费周折的公益诉讼很不理解,谢亚西律师还是抱着乐观的态度,“日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拟规定,全面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他说:“我国吸烟人数世界第一,特别是女性和未成年人吸烟者大量增加,与禁烟控烟措施不力,烟草企业‘打擦边球\’、甚至是违法广告宣传分不开的,这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我也是尽一名法律工作者应尽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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