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认定徐红
男女双方举行完传统的结婚仪式,但未登记领取结婚证。生活一年后,婚姻关系无效,女方向男方追讨土地补偿款,起诉至法院,双方均无直接证据,法院该怎么认定?
这是一起再审案件,原审原告李红(化名)诉称,被告王刚(化名)以与李红结婚的名义,将李红的户口迁到王刚户主名下。李红与王刚于2008年举行了传统的结婚仪式,未登记领取结婚证。村中部分土地被西安咸阳机场征收,李红分得土地补偿款33000元,因以户为单位发放,李红的土地补偿款被户主王刚的父亲领取。
一年后,王刚与李红婚姻无效分手,但王刚的父亲拒绝将该款给李红,李红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及其父返还土地补偿款。李红向法院提供两份证据,证据1:与村主任的谈话笔录,证明村中给李红发放土地补偿款,由王刚的父亲将该款领取;证据2:村组长在另一案中的书面证明,证明村中给李红分配了土地补偿款。
原审被告王刚及其父亲辩称,村组未给李红发放过土地补偿款33000元,不存在王刚父亲领取李红补偿款的事实,请求驳回李红的诉请。王刚及其父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据是:村委会的书面证明、村小组土地款分配户单、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储蓄存单,证明村中给王刚一家三口发放土地补偿款100500元,每人33500元。
审理本案时,法官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事实,决定到被告王刚所在的村民小组去调查取证。经过查询,村民小组的会计账比较混乱,没有这笔款,合议庭该怎么认定本案的事实?女方只有村委会主任和村小组长的证言,男方的证据只证明了村民小组给他和他父母一家三口发放了土地征地补偿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的,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人民法院对证明力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本案的焦点是:村民小组是否给女方发放了土地征地补偿款。女方有两位村干部的证言,能证明村小组给她分配了补偿款,男方只证明了村小组给他们一家三口发放了补偿款,不能证明村小组没有给女方分款,女方证据的证明力大于男方证据的证明力。法院最终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请。(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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