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未设防护措施深沟“吞”人赔付17.5万
本报讯(李亚莉记者李江峰)因道路施工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步行的马永民跌入开挖的深沟内,造成身体多处骨折。9月16日,洛川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使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维护。
2011年1月23日下午19时许,马永民从西安乘车到洛川收费站出口下车后,步行返回马家庄村,在进村绕道行走时,跌入正在开挖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及照明设施约5米的深沟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头面部挫伤。
事发后两年内,马永民先后在省博爱医院、省康复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等七家医院共花去治疗费6万余元。2013年6月,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续取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内固定的相关费用约需1万元,后续择期进行左全髋关节置换的相关费用约需4万元。马永民随后在与该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洛川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经过调查发现马永民至今孤身一人,生活无依无靠,事发后全部由其姐垫付费用并看护。在本次事故中,马永民虽然缺乏路面观察意识,但该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办案法官权衡利弊,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角度出发,多次与该公司协商解决,两个月内历经三次调解,最终于9月16日达成协议:该公司同意赔付马永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此次损伤的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7.5万元,于当庭一次性兑付。(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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