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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替人找工作为由诈骗钱物一男子获刑八年多

延安日报 2013-06-05 16:57 大字

本报讯(李梅记者贾志敏)一男子以认识石油企业领导,能替人安排工作为由,诈骗他人钱物后逃跑藏匿。日前,宝塔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振国(化名)有期徒刑八年又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振国以认识长庆油田的相关领导,可以给被害人郑晓(化名)安排合同制工作为由,在宝塔区中心街农业银行骗取郑现金6.5万元后藏匿。同年6月20日,陈又以认识相关领导可以给被害人张成(化名)的孩子安排工作为由,在宝塔区一宾馆内骗取张现金7.5万元后藏匿。2012年1月12日,陈再次在市区一宾馆以给被害人高莉(化名)的孩子及被害人刘强(化名)的侄女安排中铁二十局工作为由,一次性骗取高和刘现金共计30万元,期间还以去西安为刘办事送礼,骗取刘21只肉鸡、五只羊、一箱白酒(经鉴定,被骗物品价值5680元)后逃跑。

2012年9月25日,被害人郑晓、高莉等向公安部门报警。同年11月7日,陈振国在西安被被害人抓住并扭送交给宝塔警方。经警方侦查,陈振国诈骗作案三起,诈骗现金、物品共计价值445680元。期间,陈除去退给张成1万元外,其他所骗钱物全部供自己挥霍。

宝塔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振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物品共计445680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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