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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电池设备 欺诈露馅领刑

咸阳日报 2012-07-06 10:59 大字

记者 张蓉 实习生 任莹 李丽莎

案例: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买卖合同骗取货款的案件,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此类事件,是一般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的思考。H公司西安分公司经理韦江与C厂厂长吴利签订买卖电池设备的合同,双方约定由吴利付货款12万元,韦江提供电池设备。合同签订后,吴利先后共付给韦江8万元,韦江企图用一台经过翻新的旧电池设备欺瞒吴利,后被吴利识破并拒绝提货。此后,韦江一直没有向吴利提供设备,也未退还货款。期间,吴利多次索要货款,但韦江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后韦江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在此期间,韦江逃走直至2008年才被四川公安局抓获。

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H公司西安分公司实际为韦江一人掌控,工作人员只有韦江和他的一个亲戚。1995年,韦江仿冒H公司董事长和工作人员的签字,与吴利签订合同,在以旧充新的设备被识破后,韦江不但没有积极履行合同,还将货款一直据为己有。1999年H公司宣布破产,韦江也一直未退还吴利的8万元。庭审中,韦江一直声称其履行的是公司行为,认为此案件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诈骗。

判处:韦江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属韦江个人行为,韦江对于吴利的货款具有直接控制权。十几年间,韦江既不退还吴利货款,也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又有逃跑行为,足以表明韦江有利用合同诈骗和非法占有货款的主观故意。韦江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韦江在庭审阶段主动退还了骗取的货款,吴利也表示谅解,因此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韦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感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类犯罪层出不穷,合同诈骗是经济活动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形式。由于此类诈骗犯罪是利用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往往与合同违约纠纷纠缠不清,并交织在一起。虽然合同上的违约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都属于违法行为的范畴,但二者在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上有着明显区别,在制裁方式上也迥然有别。一些妄图通过合同纠纷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目的的犯罪行为,最终都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文中人物为化名)(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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