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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

延安日报 2011-07-28 23:15 大字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同志深入一线检查未整治煤矿环境脏乱差整治后的煤矿焕然一新、井然有序、科学规范现代化煤矿生产线.

榆林市将开展为期半年的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记者就此次开展专项行动的背景、意义、安排部署专访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长徐文岳。

记者:为什么要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徐文岳:根据陕西省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涉矿纠纷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违法违规现象有所抬头的实际情况,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决定从2011年6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并于7月11日在西安召开了动员大会,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动员安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市国土资源局印发了《延安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了动员大会,明确了全市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

记者:榆林市如何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徐文岳:主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正确分析榆林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面临的形势

自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下发后,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榆林市全面开展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无证开采行为受到严厉打击。全市共取缔无证开采砂、石、粘土的矿点298起。二是证照过期、污染环境、安全不达标的矿山被强行关闭。黄陵、子长县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关闭的11个煤矿,按照“三不留,一闭毁”的标准实施了永久性关闭。富县、志丹、甘泉、洛川、宜川、延川、吴起、黄龙等8县对41个非煤矿山予以关闭,并注销了证照。三是越界开采受到查处。全市对9个有越界开采行为的煤矿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对越界巷道实施永久性封闭。四是采矿权转让逐步规范。全市14个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煤矿办理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五是安全监管进一步强化。全市吊销爆炸物品许可证8个,收缴炸药415公斤,雷管256枚,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27名人员受到行政或刑事拘留。六是环境污染防治取得成效。王瑶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77口油井全部关闭,建成高标准清洁文明井场16576个,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清洁文明井场建成率达100%。七是行政违法受到责任追究。全市共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投资入股煤矿的“涉煤”人员17名,撤资548万元,收缴红利60万元。黄陵县“9·15”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15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八是积极实施了煤炭资源整合。全市煤矿整合后数量减少了42个,生产能力由1240万吨/年提高到3540万吨/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看到,目前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突出。去年以来,新闻媒体(网络)就榆林横山等地出现的矿权纠纷、股权纠

纷、采空塌陷治理、社会维稳等问题进行了曝光,引起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社会的普遍关注,对榆林市矿产资源工作也敲响了警钟。另外,国土资源部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发现全省疑似图斑357个,延安有29个疑似图斑,其中合法图斑19个,违法图斑10个(黄陵5个、富县2个、安塞2个、洛川1个),违法图斑中有9个为无证采石点和砖场,1个属越界开采的砖场。无证开采行为有所抬头与反弹。这些问题的发生,有着复杂的因素。当前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引起的矿权纠纷、股权纠纷。个别矿权纠纷,官司一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年检中发现,子长、延长、黄陵、宝塔等县区不同程度存在擅自转让煤炭采矿权现象。二是无证勘查煤炭资源现象时有发生,以砂石、粘土为主无证开采现象普遍存在。三是越界开采有所抬头,个别煤矿多年以来多次越界开采。四是超越设计生产规模开采,造成生产安全隐患。五是采空塌陷未能及时恢复治理,导致矿山与当地群众产生矛盾纠纷。要正确认识和分析这些突出问题深层次的原因,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坚持标本兼治,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深刻认识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

榆林市是一个矿业大市,矿业经济已成为延安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和主要增长点。延安GDP增长的80%来源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发,吴起、志丹、安塞85%以上的财政收入来源于石油资源的开发。资源的开发和煤、油深加工,形成了以能源矿产开发为主的产业链,带动了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和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对于延安这样一个快速发展的矿业经济大市,矿业秩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和协调发展。但是,当前榆林市的矿业秩序形势是不容乐观的,矿业开发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了抬头与反弹,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这就充分说明了矿业秩序整治是一项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作,各级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保持清醒头脑,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省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是一上轮整规工作的巩固和提高,是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和根本上杜绝各类纠纷的发生,建立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业秩序的根本保证;同时对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打造绿色矿业、和谐矿山,提高矿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解决当前榆林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做大做强榆林市矿产支柱产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重要意义的认识,克服厌战心理和松懈麻痹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开展新一轮专项整治行动,快速扭转当前涉矿纠纷矛盾带来的不良影响和被动局面。

三、扎实推进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是:用半年时间,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全面排查、整改处理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的工作,彻底查处和杜绝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起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使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在县(区)政府的领导下,把严厉打击非法转让矿业权、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破坏资源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同矿权纠纷、股权纠纷、采空塌陷治理及搬迁补偿、社会维稳等矛盾问题的妥善处理和化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小事不出县、较大事不出市、大事不出省”,扎实推进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所有的矿业权转让都必须到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进场交易,必须经过省厅批准。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有关要求处以罚款,督促矿权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前,要坚决停止受让方的一切建矿、采矿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二是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对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取缔。对于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告并建议省厅注销勘查许可证。对无证开采行为,要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及时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刑事责任。

三是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或屡犯的煤矿,报告并建议省厅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是深入整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对超越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生产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是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依照

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今后,市局停止有采煤行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各县(区)要紧紧围绕上述五项任务,在对本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的基础上,扎实推进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和迁就。

四、确保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国土资源部对陕西省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情况也要进行问责,因此,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厅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矿产资源违法比例降下来,把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提升上去,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长治久安。

一是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新一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分管领导要各负其责,具体工作要落实到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处理好整治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抓好落实。省厅明确专项整治行动矿种上以煤炭为重点,区域上以陕北为重点。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局,城区、宝塔分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是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各地要对本行动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按照“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任务到矿,责任到人。逐个矿区、逐个矿山、逐个矿业权进行登记造册,全面排查非法转让矿权、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采矿、不履行义务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2010年矿产卫片执法发现的29个疑似图斑,要逐一排查搞清楚,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

懈怠。要建立“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箱”,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举报材料要专人保存,对反映的问题要有领导分管负责,调查处理。

三是认真执法,及时整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是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调处权属纠纷的责任主体。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多向属地党委、政府汇报,加强与安监、煤炭、工商、环保、公安、电力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协调联动、积极配合,逐步建立常态化协调联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排查出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案件,要按照工作任务及要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和省厅,市局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处理结果要公开通报。涉矿纠纷和涉及当地群众利益的塌陷治理及补偿等矛盾和问题,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加强部门沟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采取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多种手段,及时、及早化解矛盾纠纷,不留尾巴,维护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是强化监管,创新机制。要按照“两整治一改革”的总体要求,把专项整治行动同建立有序开发的长效机制结合起来,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问题及其原因,研究探索解决根本问题的途径、办法和对策,总结好的做法,好的经验,提出具体的思路和设想,为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打好基础。在监管方面,要建立“发现及时、执法严格、打击有力”的工作机制;在矿权管理方面,要建立“规划为龙头、方案是前提,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宏观调控、实施有序投放”的工作机制,省厅已明确,采矿权设立必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凡未编制矿权设置方案,一律不予新设采矿权。砂、石、粘土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局编制,市局批准,报省厅备案。煤矿矿业权设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报省厅批准;在资源整合方面,要建立“遵循法律、整装勘查、合理布局、减少数量、结构优化、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常态化管理机制。

五是严格考核,严肃奖惩。省厅、市局对专项整治行动要进行检查验收,其结果纳入2011年度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实施奖惩。对专项整治行动验收后倘若收到媒体反映或群众举报并经查仍存在违法违规和乱采滥挖现象的,将暂停该县矿业权审批及配号;对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严厉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是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对专项整治行动要大力进

行宣传,做到“广播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有文章”,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既要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好的做法和先进典型,同时也要曝光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进展情况,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震慑违法违纪者,以儆效尤。

记者: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有哪些?

徐文岳:主要有五点。(一)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二)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行为;(三)严厉打击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四)深入整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以及超越生产规模开采的行为;(五)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行为。

记者: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有什么具体要求?

徐文岳:(一)对未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有关要求处以罚款,督促矿权人尽快完善相关手续,未经批准前,坚决停止受让方的一切建矿、采矿活动。

(二)对无证开采行为,拆除违法开采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

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或屡犯的煤矿,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对超越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生产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五)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不及时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上停止有采煤行为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记者:通过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要达到什么的目标?

徐文岳:通过全面排查、整改处理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的工作,彻底查处和杜绝各种影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在监督管理方面,建立“发现及时、执法严格、打击有力”的监管机制;在矿权管理方面,建立“规划为龙头、方案是前提,提高准入门槛、加强宏观调控、实施有序投放”的管理机制;在资源整合方面,建立“遵循法律、整装勘查、合理布局、减少数量、结构优化、规模开发、集约利用”的工作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记者: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如何安排?

徐文岳:今年6月到7月底为全面排查阶段,8月到10月底为整改处理阶段,11月到12月底为检查验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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