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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田一村民砍伤他人 领刑8个月缓刑一年

西安晚报 2016-11-12 00:00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张志杰 通讯员何育坤)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蓝田村民黄某某持镰刀在对方头上砍了两刀,造成对方轻伤二级。11月11日,蓝田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黄某某被当庭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庭审活动进行了网络直播。

3月1日,黄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黄某某用镰刀在被害人左额部及左顶枕部各砍一刀。经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本案经蓝田法院受理后,由代院长张鹏亲自承办,庭前经过司法部门进行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11月11日9时30分,蓝田县法院在蓝关法庭开庭审理这件故意伤害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庭审活动在陕西庭审直播网、新浪微博等网络媒体进行了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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