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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厂房被拆用作停车场蓝田县洩湖镇党委书记:不知这地还有主

华商报 2016-07-11 19:27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陈思存)一处有着租赁合同的厂房,被人连夜拆除用作停车场。蓝田县公安局洩湖派出所出具文书称,是洩湖镇政府雇人干的。该镇党委负责人称,不知这块地还有主。

承租厂房被人莫名拆了

“我回来后发现里面的厂房被推平了,整个院子也被围了起来,一打听才知道是蓝田县洩湖镇政府让人干的。”日前,今年50岁的焦建宏提起去年7月遭遇的厂房被拆事件,仍是一脸茫然。他说,2014年5月19日,他与蓝田县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蓝田洩湖食品站场地及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了蓝田洩湖食品站4593.5平方米场地和646.32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租期5年,当时一次性缴纳了5年租金15万元,合同规定承租期满后要将场地及房屋原样归还。

焦建宏说,承租后他原本准备办养殖场,但因资金问题,这处厂房一直闲置。2015年7月他从外地回来时发现,自己承租的厂房和场地已被人用墙围起来,与一墙之隔的蓝田县洩湖镇政府后院相连,里面停放着该单位职工的车。一打听才知是洩湖村村民李某及其儿子拆的,找到这两个人后,他们称是镇上让干的。问镇上干部,对方说不知道是谁干的。

派出所出文称是镇政府干的

“当时镇政府不承认是自己干的,但为什么要将我的场地与他们的后院连起来呢?”焦建宏说,他拿着租赁合同以及这块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报了警。

在多次要求警方立案情况下,今年5月11日,蓝田县公安局洩湖派出所出具了一份答复:经调查,2015年7月,蓝田县洩湖镇政府为了环境治理,雇李某父子俩平整了蓝田洩湖食品站残损房屋,该镇政府整治环境、平整房屋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于是,焦建宏又到蓝田县检察院控申科,对公安机关答复的李某父子损害公私财物不立案一事,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6月29日,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答复称:“经审查查明,本案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故对立案监督申请不予支持。”

被平场地已经杂草丛生

7月8日上午11时,华商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原先被圈起来的场地被推倒一大块,整个场地内杂草丛生,到处堆着生活垃圾。

焦建宏说,这面墙是自己让人推倒的,因为镇政府让人拆了厂房竟称不知情,事后又把自己后院重新砌了起来。

蓝田县公安局洩湖派出所值班领导称,焦建宏手中的那份答复是该所出具的。但为何不出具《不予立案书》,他称该所不做解答。

蓝田县食品公司经理吴某表示,该公司与焦建宏签订的租赁协议目前还在有效期内,谁拆了厂房他们也不知情,也没有人给他们打招呼。

镇党委书记:

拆完了说是他人承租的

针对蓝田洩湖食品站场地及房屋被拆一事,7月8日上午,蓝田县洩湖镇党政办工作人员称不清楚这件事。随后,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到蓝田县洩湖镇党委书记沈某,他说,因旁边的厂房闲置也无人看管,且快成危房,所以就让村民给拆了,不知这块地还有主。

但对是否清楚这块地产权问题,沈某说,应该是村上的,拆除时没有人说,拆完了冒出了这块地是焦建宏承租的。

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李小东律师认为,按照物权法,对于合法承租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承租人拥有合法的产权,作为镇政府,在确定拆除占用时应当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落实相关权利人,至于在目前非城市以外不动产租赁登记尚未普及的情况下,应当对经确认合法承租人承租或修建的地上建筑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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