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记者敲诈公安局 自投罗网被判刑
本报记者 吴红
携带证件,隐藏身份,他们冒充某电视台的记者,以报道负面新闻为要挟,敲诈勒索房地产公司5万元。近日,渭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5000元;并判处二被告共同退赔赃款5万元。
行骗:2012年,来自华阴县的孙某和蓝田县的刘某,发现陕西一房地产公司设在渭城区的某项目部售房存在漏洞。随后,孙某伪造了电视台相关栏目所开的介绍信和新闻工作者证件,由刘某持证并以电视栏目领导的身份前往该项目部进行采访报道,称要对该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曝光。该项目部负责人以付广告费为由,向孙某所在的传媒公司汇款5万元。后孙某与刘某将赃款私分。
被捕:尝到甜头的二人没有罢休,继续对其他单位行骗。2014年3月,孙某再次伪造介绍信后,他指派刘某和陈某来到兴平市水利局和公安局进行采访报道。这次,他们并没有那么“幸运”,在公安局采访时,两人的言语漏洞以及神态引起了民警的怀疑。发现问题后,公安与水利两家单位将计就计,最终骗局被拆穿。归案后,他们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刘某以曝光某项目部的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相要挟,敲诈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主动交待公安机关不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应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记者感言:当下,骗子的行骗手段五花八门。本案中的孙刘二人竟然想到了利用媒体记者的身份,以曝光为借口索要对方财物,最终获刑。钱财的获得应通过正确渠道,任何以身试法的犯罪行为终究会自食恶果。(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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