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百余起 缓刑期内禁收购
本报讯(王浩然 记者 李丽莎)近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向某、张某、樊某等十五人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十五名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九年至一年及缓刑不等的刑罚,并对2名被告人宣布了禁止令。
向某、张某、樊某等12人相互勾结,在泾阳县、淳化县、富平县、杨凌区、蓝田县流窜作案,盗窃通信及照明电缆、奶山羊、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品,共实施盗窃113起,其中向某、张某、樊某等12人参与盗窃,价值较大。且被告人刘某、杨某、耿某三人在明知所收购的山羊、线缆为赃物而予以收购。法院分别对十五名被告人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九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对耿某、张某下达禁止令,禁止二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收购牛羊、废品。该起犯罪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且为流窜作案,次数较多,涉案金额巨大,及其严重地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与社会治安。通过对这十五名被告人的严厉打击,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维护了社会治安,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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